赤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3年赤峰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09

市直各委、办,局,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财政厅(内财购[2O03]104号)文件精神。经赤峰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制定《2003年赤峰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来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即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金,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又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首先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可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或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采购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属于通用采购项目,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条件的,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集中采购。凡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采购资金按照先集中后支出的原则都要实行国库集中文付或政府采购财政专户直接支付。
 
       五、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纽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六、属于政府采购范图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末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批复年度部门预算,不予拨付预算内采购资金。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分解项目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套取采购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根据赤峰市财政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赤峰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每年制定公布一次。
 
       八、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要求修改、补充的,由赤峰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九、各旗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目录》,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赤峰市财下政局备案。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赤峰市财政局赤财购[2002]150号文同时废止。附:2003年赤峰市本级政府集中来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教额标准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目录 通知
 
   抄送:赤峰市委、人大、政府办公厅、财政厅采购处、各旗县区财政局、赤蜂市政府采购中心
 
   赤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平3月18日印发

   附件:

2003年赤峰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类别
 
       (一)通用采购项目
 
       货物类: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摄影摄像器材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 、扫描仪3、批量办公家具4、批量办公用纸5、电梯6、锅炉7、交通工具:公务用机动车辆8、专用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9、物资:燃料(取暖用煤)
 
       工程类(计委已经批准立项项目):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工程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开工的公共工程或公用房建设;续建项目中相对独立,便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2、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市政建设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工程。
 
       服务类:1、印刷2、车辆保险3、车辆��油4、车辆维修5、会议6、招待费7、标准应用操作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货物类:1、物资: 救灾物资、防讯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2、专用材料:制服(执法统一制装)3、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地震设备、警务专用设备和用品、教学、科研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农牧业机械设备、体育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工程机械设备、实验室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工程类(计委已经批准立项项目):1、财政预算内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环保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物的维修、改造、装饰工程。2、专业性强、国家或上级部门系统内有特殊要求的专用工程采购项目。
 
       报务类:1、部门、系统内专业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2、专用设备的维修服务3、部门、系统内确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专用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结合近年来赤峰市本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际情况,参照自治区的采购限额标准,制定了赤峰市本级2003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具体标准是:
 
       (1)单项(个、件、套)采购资金超过5000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2)使用财政性资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3)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不设限额标准;
 
       (4)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
 
       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1)全部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资金为标准;
 
       (2)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采购项目(其中有部分财政性资金),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3)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标准;
 
       (4)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结合近年来赤峰市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实施情况,参照自治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赤峰市本级2003年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万元,即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工程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号)确定的有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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